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52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进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