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1613号
原告:***巍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楼高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吴彦雄。
原告***巍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巍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天净元光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巍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巍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巍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玮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