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执3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张煜恒,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开发区和信商务中心**栋。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电力集体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0104执3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
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郜儒家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