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2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88号(国际商城A39AB号楼B3108)。
法定代表人:刘爱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巍,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增干,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田市拉斯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拉斯奎镇。
法定代表人:艾尼玩·沙比尔,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
负责人:麦麦提敏·奥布力,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停,男,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市拉斯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拉斯奎镇政府)、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其盖布隆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2民终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江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养护费,清江园林公司与其盖布隆村委会之间虽然未就案涉工程的绿化工程养护期及养护费用作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规定并参照行业习惯做法,清江园林公司按两年养护期进行养护。所以,其盖布隆村委会应当承担并支付两年的养护费。二、关于鉴定报告15.07万元的争议费用,双方工作人员于2017年01月21日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和交付,其盖布隆村委会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签认,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所以,自2017年01月22日起的丢失损毁风险应当由对方承担。且修幼儿园墙角、修水渠及不锈钢雕塑在其盖布隆村委会签认的工程量清单里有明确记载,故对此部分工程款不予认定错误。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双方工作人员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和交付,若验收不合格,对方就不会总体对工程量进行签认,且工程已实际使用。验收合格并交付时间应为2017年01月21日。对方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利息及违约金。
拉斯奎镇政府、其盖布隆村委会答辩称:针对养护费部分,在原审已经明确,合同中没有约定养护费,园林中保障成活率是清江园林公司的义务,肯定要进行养护,不存在有偿的问题。关于15万多元的争议的事项,清江园林公司主要依据的是工程量清单,我们在原审中明确表示工程量清单不是我们签字的,通过鉴定也已经明确工程量清单是错误的。因此对方按照工程量清单主张是没有依据的,我们认为现场有的我们可以支付,现场没有的,我们不能支付。违约金和利息问题,我们根本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因此不存在对方其他主张的前提。就算是有了工程量清单,也不代表工程完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养护费问题,清江园林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两份合同协议书中未约定该项费用是否应当计取、计取标准及承担主体,一、二审对该项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有争议的项目修幼儿园墙角、修水渠、不锈钢雕塑所涉款项问题,清江园林公司在一、二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该部分具体施工内容及工程量,不锈钢雕塑未在现场,无法确认是否实际施工交付,一、二审对以上项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清江园林公司未对案涉工程已经实际竣工验收这一事实充分举证,一、二审对该两部分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戴 昀 杞
审 判 员 艾合麦提江·亚森
审 判 员 宋 振 芹
二 〇 二 〇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翟 伟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