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和田市拉斯奎镇人民政府、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村民委员会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民辖2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88号(国际商城A39AB号楼B3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和田市拉斯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和田市315国道旁(和田市拉斯奎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敏奥布力,村委会主任。
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和田市拉斯奎镇人民政府、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941365.3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0742.1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4136.5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06日,原、被告就和田市拉斯奎镇其布隆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签订了三份《合同协议书》,根据协议和被告的要求,截止到2017年01月21日,原告先后完成并交付了其布盖隆村自强路及小公园的路灯项目、土建、安装、景观绿化、道路、土方工程及零星工程等(简称该工程),相关工程量均由被告相关人员签认。因被告一直未能安预定支付工程款,且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根据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2民辖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9)新3221民初209号)。因原告项目部向江苏省在从和田市转场搬迁时不慎将该工程路灯项目的《合同协议》(简称协议)及相关签证资料原件遗失,故路灯项目的相应工程款未能在(2019)新3221民初209号案件中一并主张。后经原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努力。终于将遗失的路灯项目工程结算价为941365.33元,被告已付路灯项目工程款为0元,被告尚欠路灯项目工程款为941365.33元。原告就路灯项目工程款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本诉。
和田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和田市拉斯奎镇人民政府、和田市拉斯奎镇其盖布隆村村民委员会均系和田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该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和田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由符合依法指定管辖的规定,应予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和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张秉年
审 判 员********
审 判 员艾则孜江艾合麦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阿衣古扎力阿不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