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城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皖1802民终2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宣城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82356.45元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0元,并承担执行费2320元。
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1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