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金中东路。
法定代表人:齐清山,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曹红芳,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淄区。
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树政、张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树政、张学慧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树政、张学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徐树政、张学慧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