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5民初758号
原告: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金中东路(送达确认地址:临淄区金岭镇金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3182870G。
法定代表人:齐清山,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刚,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中路西首、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内(送达确认地址:临淄区金岭中路西首、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9654832L。
法定代表人:曹永刚,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女,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本单位职工,住临淄区。
原告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刚、被告方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泽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宇公司支付泽源公司工程款2800000元;2.判令方宇公司支付泽源公司利息至支付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方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自2015至2020年期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泽源公司给方宇公司施工,所有工程均已施工完毕,经方宇公司验收合格后结算,经多次催要方宇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800000左右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后经双方对账,方宇公司尚欠泽源公司工程款未付数额为2731826.28元。
方宇公司承认泽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宇公司承认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31826.28元。
二、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731826.2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500元,均由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新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