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60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金岭镇金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3182870G。
法定代表人:齐清山,执行董事。
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泽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