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欧梦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欧梦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174号
申请人:潍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宝通社区银通街6666号高新区先进制造业加速(东区)5号楼一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LYK582。
法定代表人:刘凡。
被申请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8590867G。
法定代表人:张帅帅。
被申请人: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科技工业园崛起路17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7794408T。
法定代表人:李京朋。
申请人潍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84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力特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46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