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沈达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的、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02执1516号
申请执行人:**的,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
被执行人:临汾市沈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永明。
申请执行人**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汾市沈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汾市沈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汾市沈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汾市沈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一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