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锡执委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完谨文,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邵锡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融达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虹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融达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世纪花园1幢园头处四楼4-9轴。
法定代表人王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邵锡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汽车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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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朱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