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与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锡执委字第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完谨文,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邵锡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融达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虹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融达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世纪花园1幢园头处四楼4-9轴。
法定代表人王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支行与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邵锡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因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强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邵锡生、***、***、***的住所地均在宜兴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锡执委字第2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震宇
审判员朱???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