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宜官民初字第3号
原告XX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园世纪花园1幢园头处4楼4-9轴。
法定代表人王创,董事长。
原告XX君与被告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君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君诉称:兴杨公路一标段绿化土方工程,蓝天公司中标后即发包给***承包,***将其中的土方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其完工后,经结算确认应得工程款计30万元,遂由***出具了欠条。2014年1月29日,蓝天公司将***出具的欠条收回,并书面承诺在该工程验收后,将直接代付前述欠款。第二日,蓝天公司先行给付了1万元。目前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近半年,但余款蓝天公司至今未予履行。请求判令蓝天公司给付工程款29万元。其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
被告蓝天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兴杨公路一标段绿化土方工程,蓝天公司中标后即发包给***承包,***再次分包给XX君施工。完工后,经结算确认XX君应得工程款计30万元,***承诺分二期付清,并出具了付款承诺书。2014年1月29日,蓝天公司将***出具的承诺书收回,并书面承诺在该工程验收(验收时间大概在2014年6月29日)后,将直接代付前述30万元欠款。第二日,蓝天公司先行给付了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蓝天公司所承建的兴杨公路绿化土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XX君提供的承诺、收条、银行对账单、调查笔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蓝天公司将***出具给XX君的付款承诺书收回,并明确表示届时由蓝天公司直接将欠款支付给XX君,其行为应已构成债务加入,蓝天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蓝天公司书面承诺在该工程验收后,将直接付清欠款。且相关绿化土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应由蓝天公司按其承诺承担付款义务。综上,XX君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蓝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君工程款29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945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蓝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XX君预交,蓝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XX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无锡市中山支行,账号:63×××90。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