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组织机构代码74311468-2。
法定代表人:史富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组织机构代码7272546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0068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6720018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61511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科创公司)与宜兴市蓝天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蓝天公司)、宜兴市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盛公司)、宜兴市卓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卓盛公司)、江苏华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能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卓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科创公司担保代偿款4926080.49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6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二、卓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科创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61982元。三、***、***、嘉盛公司、***、***、**、蓝天公司、**、***、***、华能公司、***对卓盛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37元,由卓盛公司、***、***、嘉盛公司、***、***、**、蓝天公司、**、***、***、华能公司、***负担。因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执行系统电子送达和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送达成功后被执行人***虽到庭申报财产却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3月6日、3月22日、4月25日、5月29日、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查明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宜城街道××中星湖滨城××区××室(所有权证号1000073918)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15号底层1A-5B.二层1A-7B(所有权证号A0066289)、***15号(西段1,所有权证号A0063578)、***15号(西段2,所有权证号A0063576)、***15号(所有权证号********)房产四处;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欣阳苑64号102室(所有权证号********)房产一处,本院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查封,因上述房产均设置抵押且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依法不能处置。
4、本院于2019年3月5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且有少量余额,但本案不属于可以冻结、扣划情形,依法不能处置。
5、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名下的车辆情况,查明卓盛公司、华能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J263**的汽车五辆,上述车辆或注销或达到报废标准;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汽车一辆,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两辆,其中车牌号为*******的汽车已经注销;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本院对***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和***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车辆现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6、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因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虽已申报财产却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蓝天公司、嘉盛公司、卓盛公司、华能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
审判员张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