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民初1129号之二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4元,减半收取计5712元,由被告**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