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5160号
上诉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大行宫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其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雒强
审判员 薛荣
书记员 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