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1016号
原告: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814100016,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资产部副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莲,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企业一部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59149184R,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工业园区有机食品园。
法定代表人:扎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81404605R,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索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扎西,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索南,男,1969年1月3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共和县。
原告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扎西、索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2元,由原告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生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慧慧
书 记 员 赛什措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