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财保6号
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814100016,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海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田学品,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59149184R,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工业园区有机食品园。
法定代表人:扎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扎西,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3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申请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81404605R,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民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工业园区有机食品园,不动产权证号为:共国用(2016)第133号,土地面积为11310平方米,价值182万元的不动产手续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码:PZDM202263250000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在共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其位于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工业园区有机食品园、不动产权证号为:共国用(2016)第133号(土地面积为11310平方米)的不动产手续予以冻结,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马 海 东
审 判 员 切羊卓玛
审 判 员 唐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项秀
书 记 员 **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