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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共和县社保局退休职工,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共和县。
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恰卜恰镇工业园区有机食品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受理。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及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计划,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280号案件中**及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海 龙
审 判 员 严 海 梅
审 判 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才让多杰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