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8民终17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守团,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一审被告: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尚雪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程守团、一审被告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答复“申请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并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580元,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按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未予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春雨
审判员 张莉萍
审判员 杨琳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佳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