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民用航空管理中心、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921民初1707号
原告: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尚雪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民用航空管理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东,系阿拉善盟民用航空管理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系阿拉善盟民用航空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多梅,系阿拉善盟民用航空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民用航空管理中心、内蒙古阿拉善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