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3940号
原告:重庆汇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12-7。
法定代表人:蒋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寿庭,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笑吟,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88号-3号。
法定代表人:谭小平。
原告重庆汇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汇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9.86元,减半收取2569.93元,由原告重庆汇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春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彭洪亮
书 记 员 唐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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