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5756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系原告哥哥),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88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450440935U。
法定代表人:谭小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军(系该公司员工),男,土家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唐运
人民陪审员 唐继益
人民陪审员 袁林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福建
书 记 员 高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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