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3民初1524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明月村明月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412224213原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工农坡188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45044093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方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瀚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2年9月2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在云南省彝良县承接炭电极厂安全紧急整改项目-***厂房恢复工程,聘用原告在该项目从事拆换工作。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到该项目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1400元。2022年10月4日10时40分左右,原告在厂房屋面的顶棚天窗上从事安装拆换工作时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了彝良县中医院,入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原告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现原告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依法起诉至法院。 被告瀚方公司辩称,被告将承接的炭电极厂安全紧急整改项目-***厂房恢复工程劳务分包给重庆**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故与原告不具有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0年6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含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业务。 2023年2月20日,原告向区仲裁委申请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2年9月2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28日,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另查明,2022年9月25日,被告为原告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仲裁裁决书、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所提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及批单能反映被告于2022年9月25日为原告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院认为原告对2022年9月25日起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待证事实已尽到初步证明义务,被告未举示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庭审中出示劳务承包合同拟证明已将案涉项目分包给第三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加以证明,且该承包合同也无签订的具体时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原告称其2022年9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但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故本院以被告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时间为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于2022年9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举示其他证据,因对待证事实缺乏足够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