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欧泰克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欧泰克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欧泰克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

法定代表人金顺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区(翁家庄)。

法定代表人潘家栋。

常熟欧泰克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熟尚商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欧泰克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诉讼费13930元,由常熟市华光玻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金羊路1号1幢、2幢、3幢的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8月13日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但该房产设定有大额抵押权,并被(2015)熟商初字第00683号案件首封,致使本案无处置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61393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尚商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葛晓春

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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