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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长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1152号
申请人:长沙市长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106。
法定代表人:陈善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郊街道东沩社区玉龙国际花园****。
负责人:杨明亮。
被申请人: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东方新城(东玺门)****
法定代表人:刘黎光。
申请人长沙市长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长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手续。
审判员  谢利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