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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民初350号

原告: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工业园区湖南湘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美芝,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南塔街道沿江路8号西林大厦1003房。

负责人:李艳牧,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4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刘黎光,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潇

书 记 员 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