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654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广顺华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落路口社区芙蓉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9号东方新城(乐玺门)L4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刘黎光。
被保全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2552号。
法定代表人:闻建兵。
被保全人:张科,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保全人:汤炳放,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广顺华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科、汤炳放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40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科、汤炳放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常德市广顺华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张科、汤炳放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