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博文暖通设备厂、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7385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博文暖通设备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凌冲村龙王茶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红姣。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炬,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秋萍,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城郊街道东沩社区玉龙国际花园9栋17楼。
负责人:杨明亮。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杰,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4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刘黎光。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系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博文暖通设备厂诉被告湖南智科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博文暖通设备厂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博文暖通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身权利,其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博文暖通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博文暖通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张伟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