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市***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落路口社区芙蓉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9号东方新城(乐玺门)L4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刘黎光。
被执行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2552号。
法定代表人:闻建兵,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街道洞庭北路社区王家巷62号。
被执行人:汤炳放,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十美堂镇杨家台村8组。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汤炳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4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消防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03执119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律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阳阳
书 记 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