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

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2364号
原告: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4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刘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永升商业广场C1栋27层2711室。
法定代表人:谢国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迎宾路社区居委会迎宾路37号。
主要负责人:陈志龙,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稳公司)与被告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合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中稳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稳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1元,减半收取计2101元,由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梦书记员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