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都芬水漆有限公司、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他18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都芬水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501。
法定代表人:雷城。
被执行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4栋505房。
法定代表人:刘黎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都芬水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长沙县人民法院以(2022)湘0121执7277号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湘0121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长沙都芬水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稳志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江**
审 判 员 廖从文
审 判 员 罗芳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劳 智
书 记 员 佘梓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