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嘉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辰嘉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8357号 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利群村***45号3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131411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辰嘉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A幢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810027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辰嘉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原告海宁安捷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