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2136号
原告: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四维路油溪荣德商业步行街1幢负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GYU8X8。
法定代表人:尹学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焕咏,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MHG72Q。
负责人:庞新华,经理。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分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硕帆科技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娅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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