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市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民初29号
原告:珠海市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粤华路426号(南湾花园二期)10栋3单元1502房。
法定代表人:刘敬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业为,广东卫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0号(哈密盛泉食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龚海桥,总经理。
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列卡,董事长。
被告:中铁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4-75(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水降,总经理。
被告: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广厦城1号1-1。
法定代表人:刘相福,总经理。
原告珠海市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嘉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珠海市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508元,减半收取87,254元,由珠海市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古丽合尼木尼牙孜
审 判 员 哈得尔 江 玉努斯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