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代理人:张喜春、胡莹,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民终1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均已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系轮后查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7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6700元。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执2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发玖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马海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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