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6879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1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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