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03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武。
委托代理人:高智湘。
被执行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负责人:何志忠。
本院在执行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71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