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0000号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B座四层4009-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钊凌,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辉,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1号顺洋商厦五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Q。
法定代表人:龚武。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销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