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熊水生、**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8854号
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
法定代表人: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宇斌,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某1。
被告:熊某1,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金州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联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熊某1、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宇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