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执261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龚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肖乔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及图纸押金共计3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500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玮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