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德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881民初3668号
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1号顺洋商厦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龚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智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德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红镇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启动区SYA02-07A号地块。
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德胜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2.50元,由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华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