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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民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沈轶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何志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晖,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韶关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存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龚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成韶关分公司)、韶关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涉及涉案钢结构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及相应工程款结算金额问题。一审法院对中辰公司有无向德成韶关分公司或安达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节未予查清,亦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涉案钢结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或对外委托鉴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39元、上诉人韶关安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8.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伟军
审判员  神玉嫦
审判员  邓荣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林子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