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

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壹陆捌光纤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5812号
申请执行人: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智城路1号14层1402、1403、1404号。
法定代表人:龚武。
被执行人:深圳市壹陆捌光纤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升路42号美诚科技园B栋3楼F区。
法定代表人:伍小军。
关于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壹陆捌光纤照明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壹陆捌光纤照明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420********内的存款36444.05元。该款项扣缴本案执行费8087.05元,余款28357元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中辰科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中辰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的收款账户。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收取350000元(不含申请执行人已收取的执行款28357元)了结本案债务且已履行完毕。至此,被执行人深圳市壹陆捌光纤照明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49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属主动履行,总执行金额386444.05元(执行费8087.05元)。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壹陆捌光纤照明有限公司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