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25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务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15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嘉汇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合创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6号附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先效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3日出生,务工,汉族,四川省三合县人,住址四川省三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嘉汇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7日以需要补强本案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次旦多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次***
书 记 员 **翻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