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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谊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147号
申请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典雅路与森鹿路交汇处。
负责人:丛辉。
被申请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河右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作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河右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作波,总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2019)鲁1003民初6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移交执行。本院以(2019)鲁1003执保7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