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执保741号
申请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典雅路与森鹿路交汇处。
负责人:丛辉。
被申请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河右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作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О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鲁1003民初6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