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山街道办事处典雅路与森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丛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右路**。
法定代表人孙作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3404424.24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给被执行人。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12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威海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帐户内有银行存款650460.09元,本院已经依法对其进行了扣划。2020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威海鲁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威海市××区经济开发区××南、××西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但该不动产已经被抵押,故对上述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八辆汽车,但申请人暂时不要求处置,故对上述财产本院暂时不予处置。2021年1月14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孙作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0年1月19日约谈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丛辉,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