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峪丰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峪丰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31号之一
被执行人:四川峪丰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宏旭达园
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5栋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峪丰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峪丰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484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峪丰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484元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云
审 判 员 曾梅
审 判 员 李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燕
书 记 员 刘丽